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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告知书

关于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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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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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广大取用水户:
过度取用地下水将会导致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严重影响生活生产安全,最终造成无水可用的境地。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凿井、违规取用地下水等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凡在裕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合法获得取水权,并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擅自凿井、修建取水******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等违法取水水量需按照规定补缴水资源税,按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执行。
五、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用水单位(个人)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规范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期报送取水量,定期缴纳水资源税,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监管。
六、严格限制地下水超采区内人工滑雪场、洗车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开采地下水资源。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或者地下水超采区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用水需求的高耗水服务业不得取用地下水资源。
七、建设取水工程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先申请后建设的原则,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地表水、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取水工程。
八、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鼓励举报未经审批的违法凿井、取用地下水、地表水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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