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政府采购2025年冬季供暖燃料)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公安局政府采购2025年冬季供暖燃料)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500-03146
******公安局政府采购2025年冬季供暖燃料
采购方式:询价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块煤
预算金额:480000元
最高限价:价格不得超过1000元/吨
采购需求:块煤热值≥5500大卡、挥发分≥30%、灰分≤15%、全水≤10%、全硫≤0.8%、焦渣特征≤4%,拟采购480吨。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具有CMA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测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供应商须在10月29日前将第一批供暖煤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其余供暖煤等候采购单位的通知随时供货,不得延误采购单位供暖,供暖煤使用部门为我局溪钢分局富家村工作站、巡警二大队北台工作站、巡警支队歪头山侯屯工作站、平山分局福金派出所、明山分局牛心台所办公楼、溪湖分局火连寨所、南芬分局思山岭所7家单位,分布在市区以外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派出所和与我市交界的警务工作站等,中标供应商须按供暖煤用量每月不定期运送到各个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在供货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供暖煤进行抽检(每次抽检质量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将终止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付款方式:按照供应商供应供暖煤实际吨数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生物质颗粒
预算金额:450000元
最高限价:价格不得超过1250元/吨
采购需求:生物质颗粒收到基低位发热值≥4200大卡、干燥基高位发热值≥4800大卡、挥发分≥78%,拟采购360吨。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具有CMA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生物质颗粒质量检测报告。根据国家环保要求:生物质颗粒供暖燃烧后排放污染应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标准,是否达标以本溪市环保局检测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供应商须在10月29日前将第一批供暖生物质颗粒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其余生物质颗粒等候采购单位的通知随时供货,不得延误采购单位供暖,供暖生物质颗粒使用部门为我局桥头镇派出所、警犬基地(明山区高台子镇梁家村)、控犬大队(溪湖区彩北村)和张其寨村派出所等5家单位,均分布在市区以外,中标供应商须按供暖生物质颗粒用量每月不定期运送到各个使用单位,采购单位在供货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供暖生物质颗粒进行抽检(每次抽检质量检验费由供应商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将终止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付款方式:按照供应商供应供暖生物质颗粒实际吨数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组001
(1)中标单位供货前,我局可对供暖煤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拒收,并要求适当赔偿;
(2)运费、检斤费、装卸费、质量检验费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必须确保我局冬季供暖期煤炭按时供应,如合同履约失信导致我方锅炉停烧将追究供应商责任,并追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包组002
(1)中标单位供货前,我局可对供暖生物质颗粒进行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拒收,并要求适当赔偿;
(2)运费、检斤费、装卸费、质量检验费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必须确保我局冬季供暖期生物质颗粒按时供应,如合同履约失信导致我方锅炉停烧将追究供应商责任,并追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每天上午11: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开启
时间:2025年10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需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U盘存储的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必须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证书用于解密电子文件,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0.5小时内(如遇系统故障或大型项目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公安局
地址: 本溪市明山区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有限公司
地址: 明山区水洞路崔家巷3栋1号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开户行:******银行本溪市分行本钢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
账号:************7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冷泽滨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