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001001Z02 | 
|---|---|
| 投标资格 |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类。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11-10 08:30:00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投标截止前在线递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4,815,665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简易评标法 | 
| 开标时间 | 2025-11-10 08:30:00 | 
| 开标地点 | 五楼交易厅1 | 
| 开标方式 | 在线解密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东山清洁楼 澄清、修改通知(一) ******有限公司招标编号为E************001的东山清洁楼招标澄清、修改通知(一)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P15页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中第3点调整为:上述第2点的认定根据《关于调整2021至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3〕36号)、《关于公布2023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36号)》、《2024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企业名单》中“福建省2024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名单”等文件认定。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10%,工期拖延违约金超过合同价的10%时,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5.2工程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第(7)条:施工单位应按《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认真组织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同时制定严格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未投入及投入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未投入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给予专款处罚,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5.2工程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第(8)条: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施工图要求的材料施工或未按议定的品牌等材料进行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承包人处罚人民币3-5万元,并按规定要求返工整改,当发现三次以上时,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5.2工程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第(9)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每拖延一天给予承包人处罚人民币3000元,当拖延10天以上罚款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叁万元时,发包人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第(1)条:“承包人必须办理施工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本条删除。 七、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第(10)条:“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费率的约定:配电工程、广电工程、自来水工程、燃气工程及整个项目智能化工程等均不计配合费(承包人必须做好相关工程及发包人要求的配合工作,若不配合,将处于1万元罚款并追究因不配合导致工期延误,承担其他损失责任)。”本条删除。 八、招标文件专用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第(43)条调整为:******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龙建建函〔2023〕)4号、《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闽建〔2025〕10号)文件要求投保安责险。” 九、本澄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通知(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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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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