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 由甲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为使莲花镇域内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实现常年清洁,现将镇内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进行公开招标。外运处置数量每年预估量为13140吨,需将莲花镇的生活垃圾及时从莲花镇桐木压缩站外运到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进行处理。垃圾运输距离;约52公里。
1、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2、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标准。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垃圾外运车辆在服务期间应有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专职运输员无犯罪记录持相应车辆驾驶资格证, 并购买车险和配制人员的意外保险。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5、项目采用 6 吨以上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投标人需具备至少 2 台数量的垃圾运输车辆并合理的调配,保证垃圾的及时外运;般情况下,按固定的时间点外运。如果有增加或遇紧急情况,投标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派人派车将垃圾外运。投标人可适量配备垃圾收集设备(垃圾压缩车、小型转运车等)以配合采购方临时应急工作。6、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7、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违规倾倒,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坂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等现象时,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8、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9、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作业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 确保运行安全; 应严执行相关的运行安******街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相应扣除乙方的垃圾外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11、乙方每天外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外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13、特殊时期(采购方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加派人员 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12、乙方中标后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在莲花镇镇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并提供相应承诺函。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2、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标准。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垃圾外运车辆在服务期间应有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专职运输员无犯罪记录持相应车辆驾驶资格证, 并购买车险和配制人员的意外保险。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5、项目采用 6 吨以上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投标人需具备至少 2 台数量的垃圾运输车辆并合理的调配,保证垃圾的及时外运;般情况下,按固定的时间点外运。如果有增加或遇紧急情况,投标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派人派车将垃圾外运。投标人可适量配备垃圾收集设备(垃圾压缩车、小型转运车等)以配合采购方临时应急工作。6、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7、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违规倾倒,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坂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等现象时,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8、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9、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作业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 确保运行安全; 应严执行相关的运行安******街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相应扣除乙方的垃圾外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11、乙方每天外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外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13、特殊时期(采购方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加派人员 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12、乙方中标后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在莲花镇镇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并提供相应承诺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生活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或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收集功能;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密闭功能。2、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标准。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垃圾外运车辆在服务期间应有车辆行驶证和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件。专职运输员无犯罪记录持相应车辆驾驶资格证, 并购买车险和配制人员的意外保险。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如发生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5、项目采用 6 吨以上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运输。投标人需具备至少 2 台数量的垃圾运输车辆并合理的调配,保证垃圾的及时外运;般情况下,按固定的时间点外运。如果有增加或遇紧急情况,投标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派人派车将垃圾外运。投标人可适量配备垃圾收集设备(垃圾压缩车、小型转运车等)以配合采购方临时应急工作。6、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7、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违规倾倒,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坂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等现象时,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8、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9、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作业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 确保运行安全; 应严执行相关的运行安******街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相应扣除乙方的垃圾外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11、乙方每天外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外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13、特殊时期(采购方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加派人员 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12、乙方中标后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在莲花镇镇辖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并提供相应承诺函。
(6)履约验收标准: 
1、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 由甲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 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建议,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提出建议,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6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