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E************002001Z02 | 
|---|---|
| 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5-11-18 09:00:00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暂无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1,741,679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5-11-18 09:00:00 | 
| 开标地点 | 无 | 
| 开标方式 | 待定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霞浦县三沙光影食品冷链仓储建设项目 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霞浦县三沙光影食品冷链仓储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答复 1.招标文件P119,“招标图纸”由招标人另册提供。 问:未见招标图纸,请提供。 答:图纸已上传至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2.******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建议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调整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为中标合同价的5%,其他中标人的为中标合同价的10%。 2、前附表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合同条款中为中标金额(不含暂列金额)的10%,请明确履约担保的基数以何为准。 3、前附表履约担保期限为“履约担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而第62页合同中为“履约担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60天止。”,根据·负面清单履约担保期限不应超过28天,建议履约担保期限以前附表为准。 答:榕建筑〔2022〕181号文为福州市地方政策,不适用于本项目所在地宁德。因此,本项目各类投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均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执行。履约担保期限见本通知第二点内容。 4.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同时具有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建筑工程业绩的加3分,满分3分。 请问单体建筑面积18888平方米,装配率54%的混凝土工业建筑工程业绩,是否符合“具有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工业建筑工程业绩”。 答: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招标文件规定平台上查询到对应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相应内容须满足本招标工程对类似业绩的相关要求,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中“履约担保期限”均修改为“履约担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修改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2) 种方式:”。 三、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   标   人:******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10月31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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